项目名称: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高等学校本科专业设置规定》(教高[1999]7号)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高等学校培养第二学士学位生的试行办法〉的通知》([87]教计字105号)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1.符合经学校主管部门批准的学校发展规划,有人才需求论证报告,年
招生规模一般不少于60人(特殊专业如艺术类专业执行具体规定);
2.有专业建设规划、符合专业培养目标的教学计划和其他必需的教学文件;
3.能配备完成该专业教学计划所必需的教师队伍及教学辅助人员,一般应有已设相关专业为依托;
4.具备该专业必需的开办经费和教室、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图书资料、实习场所等办学基本条件;
5.一所高校年度增设专业数一般不超过3个。
报送材料:
1.学校发展规划;
2.申请报告(简要说明设置或调整专业的主要理由和其它情况);
3.申请表(按照教育部统一制定的格式据实填写);
4.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
5.其他补充说明材料;
6.目录外专业需由学校主管部门按规定程序组织专家论证,申报时须附专业论证报告、参加论证的专家名单、专业介绍、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国务院有关部门专业设置评议委员会评议情况及其他说明材料。论证报告内容主要包括:对拟设专业人才需求的分析;拟设专业与国内外相关或相近专业的比较分析;拟设专业的培养目标、业务范围(主要指知识、能力、素质结构)、主干学科(或主要学科基础)、基本课程、授予学位;拟设专业的教学计划;拟设专业的办学条件分析;其它需要说明的问题和情况。
审批程序:
1.专业审核每年集中进行一次。
2.高等学校设置、调整管理权限范围外的本科专业、第二学士学位专业和国家控制的其他专业,应于每年9月30日前向学校主管部门申报,由学校主管部门审核后,报教育部。教育部按照《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并送达申请人。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后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所需时间为20个工作日加上专家评审时间。此时间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专家评审时间根据实际另行计算,并通知申请人。
承办部门:教育部高等教育司
联系方式:(010)66096867; 传真:(010)660348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