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未知 发布于 2007-08-13 00:00:00 分类:办学指南 来源:教育部 阅读()
项目名称: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使用超出规定的命名范围的学校名称审批 审批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国务院授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设立高等职业学校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办发[2000]3号) 收费依据与标准:本项目不收费。 审批条件: 省级人民政府自行审批、调整的高等职业学校,名称一般为“某某职业技术学院”或“某某职业学院”,可根据学校所在地区或行业、门类的特点冠以某些适当的限定词。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国家”等字样,不得使用学校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的地域名称,一般也不以个人姓名命名。 超越上述范围命名的学校名称,须报教育部批准。 报送材料: 1.申请书; 2.证明学校名称使用超越范围命名的理由; 3.学校基本情况的相关材料; 4.学校主管部门意见。 审批程序: 由省级人民政府向教育部提出报告,教育部受理后,依据《行政许可法》和《实施教育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的程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审批时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教育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承办部门:教育部发展规划司 联系方式:(010)66097770 (010)66020442(传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