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二)职能处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许可条件: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五)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3、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
(七)许可收费(无)
(八)许可程序:申请人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承办处室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签。批准(不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
(九)许可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