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 中国民办高校网 >> 各地民校 >> 民校服务 >> 办学指南 >> 文章正文
用户登录 新用户注册

实施民办学校以捐赠者姓名或者名称作为校名的审批(不含民办高等学历教育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批准的民办学校)

2006-11-13 13:05:29 作者:chinambedu 文章来源:山东省教育厅 点击数:846

(一)实施主体:山东省教育厅

(二)职能处室:职业教育与成人教育处

(三)许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九条。

(四)许可条件:捐赠者以资产、资金、知识产权等方式对民办学校发展做出特殊贡献,经学校董事会(理事会)研究同意。

(五)许可数量:没有数量限制。

(六)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1、申请书;2、捐赠资产、资金证明文件;3、知识产权的有效证明文件;4、学校董事会(理事会)决议文件。

(七)许可收费(无)

(八)许可程序:申请人向山东省教育厅提交申请,承办处室按照规定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批意见,报主管厅领导审签。批准(不批准)后,通知申请人取件。

(九)许可时限:自正式受理之日起30个工作日。

今日推荐
 
我也评两句
 
姓 名: * 游客填写  ·注册用户 ·用户登录
主 页:
评 分: 1分 2分 3分 4分 5分
评论内容:
社会视点
专题栏目
本站推荐
热门图片
相关文章
网友评论:(只显示最新10条。评论内容只代表网友观点,与本站立场无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