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董事长兼院长余临:
民办高校可引入“学校法人”制度避免价值冲突
陈曦
我国大学的法律定位一直是个热门话题。目前,公办大学的法律定位是事业单位法人,民办大学的法律定位是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在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董事长兼院长余临看来,这两类法人都是不完整的,不能作为独立的“人格”出现。他建议,改进我国高校法人治理结构,不妨先由民办高校试行,引进学校法人制度,使民办高校真正成为独立的法人。
“民办高校法律地位不清是个由来已久的问题。目前法律上规定民办高校的性质是民办非企业,实际上民办高校法人治理结构、制度设计有问题,民办高校法人机构应有制度上的突破。”北京培黎职业学院董事长兼院长余临说。
在余临看来,当前大部分民办高校实际上是双法人制度:主办方往往是企业(或个体)法人,它们以营利为目的,而企业所办的高校则是非企业性质法人,是非营利的。双法人的价值取向不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价值冲突。时间久了,便会产生利益问题,这就是为什么很多学校办着办着就办成家族企业了。
余临建议,可参照日本做法,引进学校法人制度来避免双法人引起的价值冲突。据介绍,在日本,私立大学的主办者一般出钱出地,寻找人才,为学校命名,制定学校章程并送文部省备案,还负责组织学校第一届理事会,等等。而学校真正运转起来以后,便和主办者没有什么关系,只按学校章程运转。
“这样学校便成了独立的法人主体,拥有自主法人权,不会受到其他利益方牵制。”余临说。他指出,英美国家、港澳地区的很多民办学校虽然没有明确的“学校法人制度”的概念,但它们赋予学校的法人地位很完整,往往采取一校一法的形式,比日本程度更强。比如,英美高校章程需要议会通过,香港的大学章程经香港立法会通过,等等。
“不单民办高校,公办高校也存在这个问题。公办高校由教育部或当地教育部门主办,学校自主权受限。引进学校法人制度后,可以实行管办分离,赋予学校更多发展空间。”余临认为,我国高等教育已经发展到一个新时期,应该尝试这种新的制度。
余临同时指出,学校法人制度的引进,必将牵涉到多个利益方的博弈,甚至可能证明它并不适合我国土壤,但高校应该努力尝试——教育改革不仅要试对,也要试错,不妨从民办高校开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