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黑龙江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办法》(黑办发[2006]32号)的相关规定,经学校研究决定,制定2011年公开招聘人员工作方案:
一、学校简介
黑龙江东方学院是国家教育部批准的具有高等学历教育资格的民办普通高等学校,是黑龙江省教育厅确定的全省高等教育体制改革试点学校。1992年12月省人民政府批准建校,定名为“东方大学”。1995年4月国家教委批准具有专科学历教育资格,更名为“黑龙江东方学院”。2003年4月,教育部正式批准升格为本科普通高等学校,成为黑龙江省25所普通本科高校之一。2006年12月,省学位委员会派专家组审查考核,2007年2月正式批准黑龙江东方学院为学士学位授予单位。
学院坐落在哈尔滨市高校集中区学府路上,校园占地面积39.6万平方米,现有建筑面积19.1万余平方米,设有计算机科学与电气工程、食品与环境工程、建筑工程、机电工程、经济贸易、管理、人文社会科学、外国语和艺术设计等9个学部,开设涉及经济学、法学、文学、理学、工学和管理学等6个学科门类的29个本科专业,现有在校生10300人。
二、招聘计划(见附件1)
三、招聘条件
1.要求应聘人员具有硕士以上学历(国家“211”学校或省重点院校统招本科起点),身体健康,遵纪守法,具有适应高等院校教学、科研岗位工作需要的政治素质和文化素质。服从岗位需要,热爱民办高等教育事业,具有爱岗敬业的奉献精神。
2.应聘人员需满足我校2011年招聘计划中所提出的其他条件。
四、考核办法
1.发布招聘公告
学院人事处负责将批准的人员补充计划下达到各用人单位,并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同时通过各种媒体向社会发布和宣传招聘信息。招聘公告内容包括:招聘人员的岗位、数量、条件等。
2.报名受理和要求
3.资格审查
人事处根据应聘者提交的材料,对照人员补充计划,对其进行资格审查,将符合资格审查条件的材料转送有关用人单位,由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会同用人单位对应聘人员的材料进一步面试遴选,确定最终参加考核的人选,每个岗位原则上应确定3个以上参加考核人选。
4.考核
⑴对作为教师和实验室补充人员采取试讲(实验技术人员包括上机操作)的方式进行考核。具体考核的时间、地点及讲授内容由用人单位指定,并及时通知拟聘者。每个单位的试讲原则上集中进行,课程试讲原则上要求30分钟。
⑵参加考核的考核组由学院人事处、教务处和学部(教研部)领导及主任教授共同组成,对通过面试的拟聘者进行全面考核。学院纪检部门全程监督。
⑶考核程序如下:
①召开考核组会议,介绍拟聘者情况及要求;
②拟聘者试讲;
③学院、用人单位考核组共同进行考核评价。考核评价实行百分制:60分以下为不合格。考评按分数高低排序。
⑷作为管理、教辅补充人员的考核,由笔试、面试组成,笔试成绩占60%,面试成绩占40%。考核组由用人单位和相关部门人员组成,考核组组织笔试和面试,择优确定最终人选。
5.考核组根据考核成绩等综合情况提出录取意见上报人事处,经人事处、教务处等部门审核后,提交学院院务会议讨论通过拟聘人员名单。
6.通过考核的人员,经公示七天后无异议的,人事处与通过批准的新聘人员签订《应届毕业生还需签订就业协议书》,确立人事关系,正式办理引进手续。
五、待遇
1.为聘用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工伤保险和住房公积金。
2.博士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聘用到教师岗位任教的享受学院提供的一次性安家费等生活补贴5万元,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发放;对应聘工科类专业教师岗位的,学院提供3万元科研启动费,应聘文理类专业教师岗位提供1.5万元科研启动费。
3.硕士毕业生试用期为6个月。
六、报名时间及联系方式:
报名时间:截止到2010年12月30日
报名地点:黑龙江东方学院人事处主楼321室
联系人:董颖 王磊
联系方式:0451-86655173
七、本通知由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