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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学院学生会章程

2006-11-8 11:37:38 作者:chinambedu 文章来源:金山学院 点击数:217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会是金山学院全体大学生(专科生,)的群众性组织。

第二条 本会的宗旨是全心全意为同学的成长,成才服务,为把金山学院建设成具有影响和富有特色的国内一流民办大学而奋斗。

第三条 本会的基本任务

(一)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团结和引导广大同学刻苦学习科学文化知识,积极投身社会实践,成为热爱祖国,适应建设有中国国特色社会主义现代化事业的合格人才。

(二)发挥联系学校部门和广大同学的桥梁纽带作用,参与学校有关学生事务的民主管理,维护广大同学的正当利益,反映同学的意见和要求,推动校园民主建设。

(三)倡导和组织广大同学自我服务、自我管理、自我教育,创造良好的学习、生活环境。 

(四)组织广大同学开展健康有益,丰富多彩的活动,推动校园文明建设,创造富有特色的校园文化氛围.

(五)加强同各兄弟院校学生组织的联系和交往,增进了解,加深友谊。

第四条 本会参加中华全国学生联合会暨江苏省学生联合会为团体会员。

第二章 会员

第五条 凡具有金山学院学籍,承认本会章程的大学生均为本会会员。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通过复合本章程的程序,对本会工作进行建议,批评和实行监督;
    3.参与本会举办的各项活动。
(二)义务:遵守本会章程,维护本会荣誉,执行本会决议.

第三章 组织和职权

第七条 全校学生组织由校学生代表大会,校学生会和基层学生组成。遵循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原则,在校党委的领导和校团委的指导下,独立自主开展工作。

第八条 学校学生代表大会

(一)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是学生会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全校学生代表大会每两年举行一次。特殊情况下,由校学生会主席团提议,报请校党委批准,可以提前或延期举行。
  全校学生代表大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正式代表出席才能召开,一般决议应由与会正式代表的半数以上同意始得通过。

(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职权
   1.审议和批准上届学生会所作的工作报告;
   2.修改本会章程;
   3.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4.讨论决定其他应其决定的重大事项。
第十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

(一)校学生会主席团是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校学生会主席团设主席1人,副主席3人。主席团对校学生会重大问题的决定采取一致通过制。
(二)职权
   1.执行全校学生代表大会的决议,主持校学生会日常工作,并负责在学代会开会期间向学代会提交前一阶段工作情况的报告。
   2.根据工作需要,经学代会批准设置和调整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
   3.聘用学生会各部门负责人,领导监督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开展工作。

(三)产生和更换
   1.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一般在全校学生中公开竞选产生。
   2.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因工作不称职,经五分之一以上学代会代表联名提议,经学生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代表表决通过,可予以罢免;特殊情况可由校学生工作处直接免职。
   3.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离任时,学生会应于两周内召开全体会议,协商选举产生新的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第十一条 校学生会主席,副主席

(一)校学生会主席职权
   1.主持主席团工作,负责召集主席团会议,学生会各职能部门负责人联席会议。
   2.负责沟通学生会与党,团组织的联系,负责向校学生工作处工作,接受校团委的工作指导。
   3.对外代表校学生会。     

(二)校学生会副主席协助主席分管校学生会某方面工作。

第十二条  校学生会职能机构
  校学生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办公室,宣传部,文艺部,体育部等职能机构,各职能机构实行部长负责制,各部部长对主席团负责,在工作中受主席团领导。

第十三条 基层学生会组织

(一)各班级委员会是校学生会的基层组织。     

(二)权利和义务
 1.在学生会的统一协调下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
 2.经过符合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对校学生会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3.全面完成校学生会布置的各项任务,接受校学生会指导和监督。

第四章 干 部

第十四条 本会干部应具备的条件

(一)具有高度的政治思想觉悟和道德水平,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二)学习成绩良好,遵守校纪校规,团结广大同学,以身作则,其模范带头作用;

(三)有较强的组织能力,社会活动能力和高度的工作责任感,有全心全意为同学服务的精神。

第十五条 校学生会各职能部门实行部长负责制。

第十六条 校学生会主席团对校学生会干部应定期做出工作鉴定并通报其所在系。

第五章 其 他

第十七条 学生会的经费来源为:学校拨款,校学生会从事勤工助学活动的收入以及大型活动的专项赞助经费用于支付学生会的日常开支,组织各种活动及表彰先进。

第二十条 学生会各级组织可制定有关工作制度,但不得与本章程相抵触。

第二十一条 本章程解释权由学生代表大会享有,大会闭会期间由学生会主席团代为解释,本章程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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