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假规定23年来首次修改,延长了8天,这几天这事儿在妈妈和准妈妈中很热门”。(图片来源:工人日报)
今天上午,接受记者采访的北京市某妈妈QQ群的群主周晓丹,和某准妈妈QQ群的群主刘静静分别向记者提供了一周以来群内关于产假调整新闻的讨论记录,分别长达287页和386页,多是关于对产假变更和自身权益结合的疑问。
21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并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意见稿》中,关于产假天数和产假待遇的规定条款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截止到27日下午6时,已经有5347人次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上提出了自己的意见。
准妈妈和妈妈们把焦点放在了产假的天数变化,产假期间自身权益的保障, 生育津贴等相关待遇调整上。
《意见稿》规定:参照国际劳工组织公约的规定,将产假由90天增至14周。
《意见稿》还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两周;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6周。
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意见稿》还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其工资或者生育津贴以及生育、流产的医疗费用,所在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本次《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脱胎于1988年发布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23年以来,为该法规首次修改。
2008年2月,原劳动保障部、全国总工会将《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修订草案)》(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议。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在充分听取有关部门、地方意见的基础上,形成了征求意见稿,并根据《劳动法》第七章关于对女职工实行特殊劳动保护的规定,将条例名称改为《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记者罗娟)
“原本产假虽然只有90天,可还有30天的晚育假、15天的难产假,这些现在还有吗?”表面上看来产假延长了,可实际上或许是减少了。”(图片来源:工人日报)
“产假的延长势必导致生育保险基金支出的增加,一笔不小的费用是否最终加在居民的身上,增加投保金额呢?”
“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才罚款5000元,对单位来说是‘毛毛雨’,根本不在乎。”
日前,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公布《女职工特殊劳动保护条例(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提出产假拟由90天增至14周,流产者也有不少于2周的产假,首次将私营企业纳入法规等等。
然而,《意见稿》一出台并没有获得女性和家庭的全面拥护,不少人提出了自己的质疑。
私营企业首次被纳入
和现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相比,《意见稿》中有两点和过去不同。一是,对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更加灵活,不像过去那么死板,这也有利于以后根据条件变化随时调整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对女职工身体健康有利。另外重要的一个就是过去的规定当中没有私营个体企业,现在将他们明确地纳入进来,体现了公平对待的原则。
《意见稿》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并细化了流产假期,规定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不少于6周的产假。
《意见稿》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规定: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
包括私营企业在内的所有企业都要遵照规定执行。
为了保证条例的贯彻落实,《意见稿》中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改正,依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有关规定处以罚款,或者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晚婚晚育假期反减少
《意见稿》一出,准妈妈小王告诉记者,自己做好了母乳喂养的准备,听到产假有望延长的消息,希望能尽快执行,自己能赶得上,可以增加自己的亲子时间,“产假多一天是一天。产前产后都有假才好,对职业女性应该多一些关爱!”
可是,有不少人也同时发现,原本除产假90天外,还规定可在其基础上增加30天晚育产假、难产产假15天。然而,新出台的《意见稿》中已无这样的规定。
“现在说是增加了8天产假,那原来的晚育产假、难产产假是否还保留呢?”不少妈妈和准妈妈提出了这样的疑问。
如果不保留,那就表明,晚婚晚育者实际假期反而减少。
针对这个问题,网络上争议不断,有些人认为,晚婚晚育在过去是少数人的行为,政府为鼓励而推出了晚育产假,“现在差不多都是30岁左右才生孩子,而24岁就已算是晚婚晚育了,绝大多数人都是晚婚晚育,没有必要再加以特殊对待。”事实上,从新的规定来看,这些条款不再存在了,也就是说,晚婚晚育不再另获优待。
针对这条规定,中国社会科学院人口与劳动经济研究所副所长张车伟在接受采访时表示,现在产假的规定更多是从与国际接轨的角度出发的。
不执行规定单位处罚低
《意见稿》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条例规定,给女职工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构成犯罪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目前意见稿中法律责任规定得还不够细,1000元到5000元的罚款额度有点低”。律师方正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有很多单位不执行产假规定,但会给予女员工一定的补助,或多发点工资,女员工也就没有意见。现在产假是90天都有好多用人单位不执行。不执行条例,违反了哪些规定,应相应给予什么处罚,要是能细化到这个程度就更好了。”
而不少妈妈们则表示,5000元对单位来说是“小意思”,起不到“威慑”作用。而且不少单位利用各种“潜规则”来剥夺妈妈们的“产假”,不明确规定,可能造成“有冤无处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