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住房体制,形成稳定的住房资金来源,转换住房机制,提高教职工解决自住住房的能力,逐步实现住房的商品化,社会化,根据《**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住改办发[2006]05号)及其补充规定(*住改办发[2006]21号)等文件的规定,按照"个人存储、单位资助、统一管理、专项使用"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住房公积金工(简称公积金,下同)是一项政策性的长期住房储金,由学校和教职工个人分别按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逐月缴存,学校和教职工缴存的公积金均归教职工个人所有,在入个人公积金帐户,专项用于购、建、大修住房,教职工离退休时,本息余额一次结清,由承办银行退还教职工本人。
第三条 本校所有在职教职工(含事业编制企业管理职工)、劳动合同制职工,均应缴在住房公积金。
离退休教职工不实行公积金制度。
第二章 公积金的缴存
第四条 教职工住房公积金的缴存率,现暂定为教职工个人工资的5%,以后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个人收入的提高,适当调整,适时公布。
第五条 住房公积金的缴存基数,按教职工个人月工资总额乘以规定的缴存率进行计算。计算缴存基数时低于5元的按5元缴存,5元以上的以元为单位,四舍五入,逢角进元。缴存基数逐年核定,每年元月一日按上年末教职工月工资总额和全年规定的缴存率调整一次,年度内不予变更。学校缴存金额与教职工个人缴存金额相等。
教职工月工资总额由职务工资(工资构成中的固定部分,即70%部分)与业绩津贴(工资构成中的活的部分,即30%部分) 乘以适当系数(系数≥1,每年核定一次)。
第六条 支付公积金的渠道。
(一)教职工个人缴存部分由个人工资支付。
(二)单位为教职工提供的部分:
(1)校办企业、经济实体,由各校办企业、经济实体自负,经财政、税务部门核定后列入成本费用。
(2)其他部门和单位列入学校预算,由财政拨付的房改经费支付。
第三章 公积金的管理
第七条 学校房管办为学校住房公积金的管理机构,负责公积金的计算、归集、缴存、转移、提取、分户核算、编制使用计划及日常管理;人事处负责确认教职工的岗位,核定其工资额度;财务处负责公积金的代扣和储存。
第八条 当的归集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照人民银行确定的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教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按半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如遇利率调整,从调整之是起按调整后利率执行。
第九条 教职工在本市内调动工作单位的,同时输公积金的转移手续,其公积金本息转入新单位的教职工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条 在教职工因故停发工资期间,学校和个人均暂停缴存公积金,恢复工资关系后,继续缴存公积金。
第十一条 教职工离、退休,调出本市或出国定居,由本人申请,经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十二条 教职工在职期间去世,其继承人和受遗赠人提供有关证明,经申请并获批准后,可提取该教职工结存的公积金本息。
第四章 公积多的查询与使用
第十三条 承办银行定期向我校教职工颂公积金对帐单,教职工可凭本人身份证到承办银行查询。
第十四条 教职工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经学校有关部门审查同意,并经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确认后,可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积累的公积多本息。
第十五条 教职工在使用本人及其同住家庭成员的公积金和自筹资金购买,建造和大修自住住房仍不足时,可使用其直系亲属的公积金,但必须经本人书面同意,学校认可,**市住房资金管理中心审定后,方能办理。
第十六条 教职工使用本人或本户成员及直系亲属的公积金的住房出售后,必须将原提取的公积金如数存入各位成员的公积金户名内。
第十七条 学校和教职工个人按规定缴存公积多金后,可向住房资金管理中心申请购、建住房抵押贷款。学校申请额度不超过本单位缴存公积金余额的80%,个人申请额度不超过购建住房款的50%。借贷公积金必须按时归还,不按时归还,从迟缴之日起,按日加收迟缴额5‰的滞纳金,拒不缴纳的,在单位自有资金中列支,并且不享受相关的银行住房贷款。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政府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房管办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二零零六年元月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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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零六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