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民办高校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办法的暂行规定
为了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充分发挥广大教师的积极性和创造性,培养和促进广大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树立“教书育人”、积极进取的优良教风,履行相应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学校在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的同时实行教师择优聘任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本市高等学校教师职务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办法》等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总则
第一条 贯彻“以人为本”的指导思想,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注重学生创造能力的培养,以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要求广大教师认真做到:既是教师,又是教育管理工作者;既是知识和技能的传授者,又是培养学生综合素质和创造能力的指导者。充分发挥教师的积极性、创造性,培养并促进教师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和思想素质;不断改进教学方法,提高教学水平;树立面向社会、服务学生、管教、管学、管思想的教风,履行相应职责,努力完成本职工作;实行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和教师择优聘任制,建立一支适应社会发展需要的优秀教师队伍。
第二条 教师应具有中华民族意识和强烈的社会责任感,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遵守国家法律和法令,严以律己,为人师表,把师德建设放在首位。
第三条 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的“教师手册”和各项规章制度,必须认真执行“学生手册”中规定要学生遵守的各项校规校纪,做到执法严明,办事公正,教书育人。
第四条 教师必须在工作上服从分配,勇挑重担,刻苦钻研,认真负责,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讲究实效,以培养学生的分析能力和解决问题的能力;互助协作,为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建设优良校风,实现学校近期、远期目标,团结一致,共同奋斗。
第五条 本校教师职务设:助教、讲师、副教授、教授。各级职务实行聘任制,并有明确的职责、任职条件和任期,学校和教师签订聘任合同,明确规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二、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聘任条件
第六条 受聘各级教师应具备规定的学位学历、任职年限。
1. 教授: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8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9年以上副教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11年以上副教授职务。
2. 副教授:获得博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5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7年以上讲师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并担任8年以上讲师职务;博士后出站人员在站进行博士后研究的时间可视同于担任讲师职务的年限。
3. 讲师:获得博士学位;获得硕士学位,并担任2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而未获得硕士学位,担任3年以上助教职务;获得学士学位或者本科毕业学历,担任5年以上助教职务,并学习过硕士研究生主要学位课程,考试成绩合格。
4. 助教:获得学士学位。
5. 除从事公共基础课(公共马克思主义理论与思想政治教育、公共外语、公共体育、计算机应用基础等),以及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外,凡1958年1月1日—1962年12月31日之间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教授,应具备博士学位;凡196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副教授,应具备硕士学位。
第七条 受聘各级教师均应具有本学科必需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凡1958年1月1日以后出生,非相关专业毕业的教师,受聘高一级职务岗位,应进修完成四门以上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且成绩合格;或者由相关单位确认已掌握相关专业硕士研究生主要课程内容。
第八条 教师思想政治表现和职业道德应作为岗位职责与任职条件的重要内容,对思想政治表现差、违背教师职业道德且造成不良影响的教师,实行师德“一票否决制”,学校不聘任其教师职务。
第九条 教师应当完成学校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教授、副教授原则上每年系统承担一门以上本、专科基础课或者专业基础课;教授原则上每五年应指导或者合作指导过一届合格的硕士研究生,或者指导助教、讲师成绩显著。对不能履行教育教学职责,未完成学校额定的教育教学任务70%,未达到规定的教育教学质量要求,经考核不合格的教师,学校原则上不续聘或转聘其担任高一级教师职务。经学校批准在国内外进行学术交流或者进修的教师,交流或者进修期间的教学工作量可不作要求。
非高等学校教学人员应聘相应教师职务岗位,须经过一年以上高等学校教学实践,按拟聘职务的任职条件和程序,由学校对其教育教学及履行相应教师职务岗位职责的实际能力进行综合考察,并经评议机构评议后实施聘任。其教学经历可以不受规定的限制。
第十条 聘任的各级职务教师除应当符合思想道德、教育教学要求,还应当具备规定的学术与技术能力。
应聘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应符合下列第1款和第2—6条款之一:
1. 学术论文:独立或者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0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所被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3篇以上,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3项以上。
2.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2项以上。
3. 教学、科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另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2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3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2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6. 学术专著:个人独立公开出版过学术专著1部以上。
应聘副教授岗位的候选人近年来取得的学术、技术成果,原则上应符合下列第1款和第2—5条款之一:
1.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中文核心刊物要目总览2000版》或《中国科技期刊引证报告》所被收录的学术刊物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2篇以上。
教学、科技成果:高等职业技术学校、成人高等学校的教师不具备上述条件,应具有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不含提名奖)的教学、科技成果2项以上。
2. 发明专利:独立或者作为第一完成人获国际或者国家发明专利1项以上。
3. 教学、教研成果:作为主要完成人(排名前3位)获得省市级以上奖励的教学、科研成果1项以上;或者作为主要成员(排名前3位)完成省市级以上理论研究或者应用研究项目(课题)2项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并已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或者经济效益。
4. 教材、教学参考书:作为主要编撰人,已公开出版省市统编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或者作为主要编撰人,公开出版教材、教学参考书1本以上,通过鉴定或者验收,确认达到国内领先水平,且已使用两遍以上,效果良好。
5. 学术论文:独立或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内外重要学术刊物再发表高水平学术论文1篇以上。
第十一条 聘任各级职务的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外语能力
1. 受聘教授、副教授、讲师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六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2. 受聘助教应取得大学公共英语四级证书(其他语种应相当水平);
3.《办法》发布前已取得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外语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4. 从事体育、艺术等特殊学科教学的教师,或者1965年12月31日前出生的其他教师,按人事部与市职称改革领导小组的文件精神参加全国职称外语等级考试,并取得相应全国或本市专业技术人员外语等级统一考试合格证书,可同等对待。从事外语教学教师的参加第二外国语考试,按本条款规定执行。
5. 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的教师以及具有高级职务的访问学者(出国前经教育部出国留学人员集训部培训考试合格公派出国、连续在国外一年以上),可免考外语。
符合上述外语条件之一的教师,学校还可根据需要,通过口试或者笔试测定其运用一门外国语进行专业实践的能力。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聘任的各级职务教师应当具备规定的计算机能力。计算机能力由中介机构根据学校教师教育教学、科学研究的需要,组织考核或者考试。1953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教师,受聘中高级职务应取得相应的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
《办法》发布前已取得本市计算机应用能力统一考试合格证书的教师,其计算机应用能力合格证书在有效期内继续使用;
第十三条 自然科学研究人员、社会科学研究人员、工程技术人员、图书资料专业人员、实验技术人员等职务系列的职务职责和任职条件依据《自然科学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中国社会科学院研究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工程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图书、资料专业职务试行条例》、《实验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并参照上述要求执行。
三、教师和其他专业技术职务
任职条件
第十四条 教师应能全面地、熟练地履行现有职务、职责,积极承担工作任务,治学严谨,教学态度端正,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五条 助教的任职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助教职责者:
1. 获得学士学位,或在工作实践中学习提高,经考试考查,确认达
到学士学位水平,经过1年以上见习试用;
2. 研究生(班)毕业证书并获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证书。
第十六条 讲师任职条件是符合下列条件之一且经考核表明能胜任和履行讲师职责者:
1. 本科毕业生已担任五年或五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期间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能顺利地阅读本专业的外文书籍,并通过国家规定的与晋升职称相应的外语(通过大学英语六级考试者优先)及计算机能力考试,完成或正在完成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士学位(跨学科类,下同)学习,并在本学科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相当于硕士研究生毕业论文或本学科现状和发展的综合报告(已取得硕士学位或第二学士学位者优先);
2. 获得硕士学位且已承担两年获两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获得研究生班毕业证书、第二学士学位证书或者具有研究生学历,但未获硕士学位,已承担三年或三年以上助教职务工作,具有本专业必须的知识与技能和从事科学技术工作的能力;
3.获得博士学位。
第十七条 副教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2款要求,经考核能胜任和履行副教授的职责者。
第十八条 教授的任职条件是符合本规定第六条第1款要求,经考察,表明能胜任和履行教授职责,并具备下列条件:
1. 教学成绩卓著;
2. 发表出版过有创见性的科学论文、著作或教科书,或有重大的创造发明;
3. 在教学管理或科学研究管理方面有组织领导能力。
第十九条 对在教学工作或科学研究工作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等方面成绩特别突出的教师,其任职条件可不受学历、学位和任职年限等规定限制。
四、岗位职责
第二十条 在编的专职教师每学期至少担任一门课程的讲课任务,并且兼任两个小班的指导教师或系主任秘书工作或者其它教学管理工作。每周额定基本教学工作量最高为14学时(另外,基本教育工作量为6学时/周,其中4学时/周为兼任指导教师或教学管理工作,2学时/周为院系的教改活动)。按教师的不同职务要求如下:
1. 助教
(1)助教任期内努力提高自己的思想素质和业务水平,敬业、守职,担任不少于一届(按学制,下同)指导教师工作,考核合格。初步具有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能力;
(2)每年担任两门课程的辅导、答疑、课堂讨论、习题课和实验课或指导实习、实验等教学环节;
(3)助教期间至少应有一年从事实验工作或计算机在本专业领域的应用,助教任期内(下同)应完成或改进1-2项实验设计和实验指导书;无实验课程的助教应掌握现代教育技术在本门课程的应用,应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所讲授课程的教案;研究生毕业的助教,可按其研究生期间所从事的实验工作的多少适当减少本条款规定的时间,但一般不得少于半年。
(4)体育、公共外语、艺术类的助教应承担讲课任务;其他助教实行讲课审批制度(预先提交教案、讲稿和教学进度表,试讲合格后,经系主任和教务处批准,方可担任讲课任务)。
(5)在讲师、正、副教授的指导下,参加各种教学、科研活动,协助指导毕业实习及设计毕业作业(毕业论文)。
(6)参加教学法研究或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技技术工作。
(7)助教期间应完成在职硕士研究生(或第二学位)的学习任务,并取得相应的学位,同时至少应在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有关本学科相当于硕士毕业生的论文或综合报告。
2. 讲师
(1)每年能独立承担一门以上课程的讲课工作,能开设“专业英语”课,或能用英语讲授专业课或基础课。专业教师还要指导学生进行生产实习、课程设计(作业)、毕业设计(毕业论文);
(2)每三年至少应以第一作者的身份在国外学术刊物、全国性核心学术刊物、专业或省市一级学术刊物、大学学报等五类刊物中发表论文一篇,或在国外、国内省市一级以上的学术会议上发表或宣读(相当于博士生的论文水平的综合报告)论文一篇;获得一项科研成果(或教材建设、实验室建设或教学研究成果)。研究周期长的重大研究课题,应提供阶段性研究成果或完成年度计划。
(3)每四年至少有一个学期参加实验室工作或完成一项计算机在本专业的应用教学改革,完成或改进2-3项实验设计或实验指导书,具有指导本专业学生的实验能力,并初步具有指导本专业学生的科学研究能力。无实验室课程的讲师应能运用现代教育技术完成所讲授课程的合格的课件。
(4)在讲师任职期间,能胜任系或专业教学秘书,或指导教师或其他教育管理工作,具有“培养学生创造精神和提高学生综合素质”的能力。
3. 副教授
(1)每年担任二门主干课或二门以上课程的教学工作(其中一门应为基础课,包括专业基础课或技术基础课),并能用英语讲授本专业的一门专业课或基础课。组织课堂讨论、指导实习、社会调查、指导毕业论文和毕业设计;
(2)掌握本学科范围内的学术发展动态,参加学术活动并提出学术报告,发表研究性论文,开展并能独立承接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服务及其他科学技术工作,根据需要,担任科学研究课题负责人;
(3)主持或参加审阅学术论文;
(4)具有指导本专业研究生的能力;
(5)指导实验室的建设,设计新的实验内容,革新实验手段;
(6)根据需要担任学生的思想政治工作或教学、科学研究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7)指导学生开展科学技术活动。
4. 教授
除担任副教授职责范围内的工作外,应承担本学科教学、科学研究的组织领导工作,具有制定本学科发展规划的能力。
五、任职资格的审定
第二十一条 学校成立中国民办高校学术委员会,负责本校教师(含研究系列或实验技术人员)的初、中、高级职务任职资格的审定工作,教师职务任职的资格由系主任和教务处根据教师任职条件推荐提出任职人选,经校学术委员会审定并通过后,报校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审批。
六、聘任及任命
第二十二条 学校成立教师(研究系列或实验技术人员,下同)职务聘任领导小组,根据本校教师等职务岗位和校学术委员会对教师等职务资格的审定意见,负责学校教师等职务聘任条件的审定工作。
第二十三条 根据学校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审定并通过本校教师等职务,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负责聘任及任命。
第二十四条 教师任职时,根据本“暂行规定”,由院(系)和教务处负责考核其应履行的职责和承担的任务,学校按照与该教师签订的全员聘用(劳动)合同制的协议,每二年颁发聘书一次,并视考核情况可以续聘和连任。
第二十五条 学校对被聘任或任命职务的教师业务水平和能力、工作态度和成绩进行定期考核。考核成绩记入考核档案,并作提职、奖惩和能否续聘或继续任命的依据。
第二十六条 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到本校任教,为熟悉学生和高校教学、科研环境,必须兼任指导教师(不少于一届),并经考核合格者,副高级职称者也可兼任教学(育)管理工作。经过2学期考察,视其业务水平及履行职责的实际能力,经校学术委员会和校教师职务聘任领导小组先后审定其任职资格后,由校长或常务副校长聘任或任命相应的教师等职务。
七、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暂行规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解释权在校部。
中国民办高校
二OO四年三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