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导教师是学校贯彻党的教育方针、保持良好教学秩序、树立优良教风与学风的重要保证。指导教师由学校委任并代表学校指导、关心和帮助学生的学业,真正体现教师在大学生培养中的主导作用。其主要工作职责是:为学生提供更加完善的学习指导及服务,帮助学生了解学科发展方向和教学培养方案,指导学生制订个人的学习计划和阅读相关的书籍,引导和督促学生自觉保持教室文明、安静的良好氛围,养成主动、自觉学习的习惯,使学生通过大学阶段的学习,能够独立完成本学科及相近学科的学习任务,成为身心健康的优秀公民及高素质的专业人才。为使我校指导教师工作规范化,特制订本暂行规定。
一、指导教师要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热爱教育事业,治学严谨,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对学生既要热心关怀,又要严格要求,以自己严谨的治学态度,良好的职业风范,言传身教,在思想道德、工作作风、业务学习和生活作风等方面成为学生的榜样;
二、指导教师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后两周内制订出本学期教学指导工作计划(新生入校和重新分派指导班级的,应在确定指导学生名册后的两周内,制订出本学期的教学指导工作计划),报院(系)主任备案,并向学生公示;
三、指导教师根据对学生学习能力、特长及个性的评估,指导学生制订具有个性化的学习计划,帮助学生了解所学专业的发展方向、培养目标、培养方案及课程体系,开列阅读书籍的名单,使学生逐步掌握自学方法,并对学生职业生涯进行导航;
四、指导教师要熟悉并指导学生了解课程设置情况,帮助学生了解教学计划中对各类课程组(公共基础课及公共基础课中各课程类、专业基础课和专业必修课等)的总学分、课程设置以及各门课程的学分要求;
五、指导教师应定期与所指导班级的学生进行谈话,每学期与每位学生有30分钟的交流,以便了解情况,及时指导。同时掌握学生的心理、生理、思想和学习状况,进行分类指导,因材施教:
(1) 教育学生端正学习态度,树立正确的学习目标,指导班级开展一系列学习活动,交流学习经验,帮助学生改进学习方法,鼓励和督促学生勤奋好学,不断提高学习效率及效果;
(2) 深入课堂,了解教学计划的实施情况,定期了解教与学的衔接情况,做好协调工作,有计划地平衡学生的学习负担;
(3) 注意抓好“两头”学生的思想工作,重视对优秀学生的发现、培养和推荐;帮助和督促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并分别与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及时联系。
六、指导教师必须在每学期开学初与所指导的班级学生见面,每月至少一次与所指导的班级学生集体交流,认真做好记录,并能当场解答学生所遇到的共同问题。指导教师无法解决的疑难问题必须反映给院(系)教学办公室,待院(系)作出决定后及时反馈给学生;
七、指导教师对所指导班级以及自己授课班级应积极采取改革措施,不断改进教学方法,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提高教学质量与学习的效果;
八、指导教师应向所指导的学生开放电子信箱及公布有效的联系电话等通讯方式,每周应不少于1个工作日(可累计)对学生进行指导并随时解答学生提出的问题。每学期期中及期末向院(系)提交书面工作总结;
九、每学期期中及期末,院(系)指定专人负责收集、汇总各指导教师教学指导工作的原始记录和工作总结,并在此基础上形成院(系)的总结报教务处;
十、学院定期召开指导教师全体会议,交流和总结教学指导工作的经验,研讨学生中存在的共性问题,商讨解决办法,并记录归档;
十一、指导教师工作是培养和考核教师教学工作的重要内容。由院(系)组织对指导教师的教学指导工作业绩进行考核,通过考核后,教师承担的教学指导工作量将计入教育工作量。
以上暂行规定从2003-2004学年第二学期起开始试行。
中国民办高校
2003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