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学院制度建设,维护学院正常教育教学秩序和生活秩序,创建良好的育人环境,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有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违反院规院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处分分为五种:
(一)警告;(二)严重警告;(三)记过;(四)留校察看;(五)开除学籍。
第二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
(二)扰乱社会治安、破坏安定团结活动的;
(三)违反学院规定,严重扰乱正常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五)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三条 学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除受到司法部门依法处理外,学院将视其情节和性质分别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被劳动教养或判处管制、拘役、徒刑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者,视其情节给予留校查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治安警告或罚款者,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四条 偷窃、冒领、抢劫、勒索、诈骗国家、集体或私人财产者,按以下情况给予处分:
(一)经保卫或公安部门确认有盗窃行为,但未窃得财物,且有认错悔改表现者,给予批评教育并令其写出悔过书,以观后效;
(二)作案价值低于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作案手段恶劣、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作案价值达到公安部门立案标准(500元)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四)有偷窃、诈骗行为,经教育处理后再犯者,不论作案价值多少,一律予以开除学籍处分;
(五)窝赃、销赃及协同作案者,比照主要责任者给予相应处分;
(六)团伙作案,为首者从重处分;
第五条 凡吸毒、贩毒或者引诱他人吸毒、贩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并根据法律条款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条 坚决取缔带封建迷信、帮会色彩的非法“同乡会”、“社团”、“沙龙”等组织,严肃处理其举办的各种非法活动。对参与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对主要组织者视改正表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七条 结伙斗殴或殴打他人侵犯人身权利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下列纪律处分:
(一)打架者:
1、先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或警告直至严重警告处分;致人轻伤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严重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2、后动手打人,未伤及或轻微伤及他人者给予批评教育至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并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3、参与、打群架者,视情节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二)策划或纠集他人参加打架斗殴者;
1、策划或纠集他人打打架斗殴者,给予记过至留校察看处分;
2、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伪证者:
1、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2、打架并提供伪证者,加重一级处分。
(四)使用或提供器械者:
1、持器械寻衅滋事、打架斗殴者,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2、为打架斗殴提供凶器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五)曾因打架斗殴受过处分而又重犯者一律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六)纠集校外人员结伙打架斗殴为首者,从重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对能主动承认错误并揭发他人者减轻一级处分。
(七)凡因打架斗殴致人受伤者,除给予纪律处分外,对受害人造成人身、财产损失的,按相关法律、法规赔偿相关损失。情节严重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男女交往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严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男女同学在教室、宿舍以及其他公共场所交往举止不得体者,视其情节给予批评教育,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二)调戏侮辱异性但未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已造成严重后果者,给予留校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三)在异性学生宿舍留宿、留宿异性者,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第九条 有赌博、酗酒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凡参与赌博,提供赌具、赌场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经教育后再次赌博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二)酗酒滋事,对他人未造成不良后果,给予记过处分;
(三)酗酒滋事,危及他人人身财物安全,或扰乱公共秩序,影响他人正常学习、工作、生活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条 有下列行为者,视其情节给予相应纪律处分:
(一)隐匿、观看、出售淫秽书画、影碟、录像者,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走私、制作、复制、出售、传播淫秽物品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三)登陆非法网站或利用网络制作、复制、发布、传播法律所禁止的内容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一条 私拆他人信件、冒领他人汇款、包裹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第十二条 考试(考查)违纪处分
(一)在考场内有下列违纪行为之一者,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给予警告处分:
1、携带考试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2、未在考试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3、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4、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的;
5、在考场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行为的;
6、未经考场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7、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8、用考试规定以外的纸、笔答题,在试卷规定以处的地方书写姓名、学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9、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行为的。
(二)在考试中有下列作弊行为之一者,视情节给予严重警告、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1、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文字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2、抄袭、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
3、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强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4、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5、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不符的姓名、学号等信息的;
6、交换试卷,传、接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的;
7、评卷过程中被发现同一科目同一考场有两份以上(含两份)答卷雷同的;
8、其他应认定为作弊行为的。
(三)扰乱考场及考试工作秩序者,视情节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1、故意扰乱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2、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3、威胁、侮辱、诽谤、诬陷考试工作人员或其他学生;
4、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或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通过伪造证件、证明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三条 按教学、教育管理计划,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十学时以上者按以下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一)旷课累计达到10-20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二)旷课累计达到21-30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三)旷课累计达到31-40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四)旷课累计达到41-50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五)旷课累计50学时以上者,视为放弃学籍,按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有下列行为并造成一定的影响、危害者,给予警告至记过处分:
(一)在餐厅、宿舍、教室或其它公共场所哄闹、砸酒瓶等扰乱公共秩序者;
(二)因考试成绩、毕业
就业等原因对学各级领导、教师或有关人员无理取闹寻衅滋事者;
(三)拒绝、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校管理人员依法或依校规执行公务者;
(四)故意损坏学院公共财物者,除给予上述处分外还要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应严格遵守宿舍管理制度,违反者,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纪律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晚归或未经允许留宿外来人(同性)者,视情节和后果给予批评教育和口头警告;在一学年内,学生有多次夜不归宿的,给予警告直至留校察看处分。
(二)不按规定住宿,未经允许擅自调换宿舍,或强占宿舍房间、床位,经劝说拒不改正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并责令其改正;
(三)在宿舍内随手向窗外倒水、倒饭、乱丢垃圾者给予警告处分;
(四)违反规定私接电源线、网线者,视情节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因上述违规行为引发火灾等事故的,除赔偿全部损失外,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一)提供伪证、涂改证件等弄虚作假行为者;
(二)诽谤、造谣、故意中伤他人声誉者。
第十七条 留校察看处分的期限和有关处理规定:
(一)留校察看以一年为期。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在留校察看期限内确无违纪行为,按期解除处分;
(二)在留校察看期间有明显进步,或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已达三个月或以上者,允许学生提出申请,经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院学生处批准,可提前解除其留校察看处分;
(三)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应给予警告、严重警告类处分者,则给予延长留校察看一年处分;
(四)在留校察看期间再次发生违纪行为,按情节达到记过或记过以上处分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从重或加重处分:
(一)在校内外违纪,并在社会上造成恶劣影响者;
(二)对检举揭发人或对履行职责的工作人员进行恫吓或报复者;
(三)第二次违纪已构成处分者。
第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从轻或减轻处分:
(一)主动承认错误,如实交待错误事实,确有悔改表现者;
(二)确系他人胁迫或诱骗,认错态度较好,并主动揭发他人违纪行为者;
(三)其他可以从轻或减轻的情节。
第二十条 凡受处分者,不再享受以下奖学、助学待遇:
(一)凡受警告以上处分者,在本年度内不得享受奖学、助学待遇,取消评选各种奖励的资格;
(二)凡在勤工助学期间受警告及以上处分者,从处分之日起终止本学年其勤工助学;
第二十一条 对毕业生的处分,除按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外,附加以下处理条款:
(一)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已达三个月及以上者,按第十七条第(二)款处理;
(二)毕业班学生受留校察看处分不足三个月者,学业结束时,暂且以结业处理。待察看期满后,由受处分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由学生原所在系辅导员、系领导签署意见,提交院学生处考察确认,符合解除条件的可解除其留校察看,准予毕业,并换发正式毕业证书;
(三)毕业班学生在办离校手续期间,若出现破坏公物、酗酒滋事、打架斗殴等违纪事件的,学院将根据本规定把相关处分文件,寄发学生报到单位的人事部门,协同处理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对违纪学生处分的审批和报批程序
(一)学校在对学生作出处分之前,应当听取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并不能因学生或其代理人的陈述和申辩而加重处分。
(二)对违纪学生的处分,所在系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提出书面处理意见,报学生处。给予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处分,由学生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领导做出决定。给予开除学籍处分,经主管院领导审核后,报院长会议批准执行。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应当报省教育厅备案。
(三)对考试违纪学生可先行公布作弊通告,再按规定程序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第二十三条 学院对学生作出处分,应当出具处分决定书(包括处理意见、处理事实、理由及依据)并送交本人,学生本人应当在送交通知书回执上签字,学生拒绝签字的,应当由辅导员、班主任或两名同学签字证明。无法送交的,在校内或在校院网上公告,公告之日起七日,即为送交。
第二十四条 学生对处分决定有异议的,在接到学院处分决定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可以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中国民办高校学生校内申诉管理规定》办理。
第二十五条 对违纪学生给予处分,应当做到程序正当、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处分适当,通过处分达到教育本人和大多数学生的目的。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