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维护学院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建设良好学风,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和教学管理水平,保障学生身心健康和学生的合法权益,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全面发展,培养“有理想、守纪律、会应用、善操作、能创新”的高素质实用人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院校学生管理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一章 学生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 参加学院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项活动,使用学院提供的教育教学资源;
(二) 参加社会服务、勤工助学,在校内组织、 参加学生团体及文娱体育等活动;
(三)申请奖学金、助学金及助学贷款;
(四)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等方面获得公正评价,完成学院规定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历证书;
(五)对学院给予的处分或者处理有异议,向学院、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对学院、教职员工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条 学生在校期间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法规;
(二)遵守学院管理制度;
(三)努力学习,完成规定学业;
(四)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履行获得贷学金及助学金的相应义务;
(五)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三条 按照国家招生规定,经学院正式录取的新生,应持《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有关要求和规定的期限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时入学者应事先向学院请假,并附医院、原所属单位或街道、乡镇证明。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 新生入学后,学院在三个月内按照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学院根据《石家庄计算机职业学院新生复查实施细则》予以处理。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取消其学籍。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查究。
第五条 对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院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经学院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学院发给“保留入学资格一年证明”,并在2个工作日内办完离校手续;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学院取消其入学资格。在保留入学资格期限内经治疗康复者,可在下学年新生入学报到时间内向学院提交入学申请,由学院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院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开学两周内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六条 已注册的新生由学院建立其学籍档案,学籍档案内容包括高中学籍表、新生入学登记表等材料。档案由学生工作部统一管理。
第七条 每学期开学时,学生本人必须按时到系报到,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一学期须缴齐学年应缴费用,方能注册。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因请假或欠费不能如期注册者,必须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请假或请假愈期10个工作日不报到者,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依据《经济困难学生界定办法》认定)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缓缴学费手续后注册。
第三章 学制、修业年限
第八条 本院实行学年制管理,大专基本学制三年,最长不超过四年;五年一贯制基本学制五年,最长不超过六年。不能提前毕业。
第四章 学生考勤制度
第九条 学生要按时参加教学计划和学院统一组织的全员参加的活动。学生上课、试验、实习、设计、军训等都要进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履行请假手续。
第十条 学生考勤记载分为请假、旷课、迟到、早退。
第十一条 学生请假分病假、事假、公假,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手续:
1、病假。学生因病不能坚持上课者,持医生诊断证明办理请假手续,如本人无法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假期因病不能按时返校的学生,必须通过电话、信件、电子邮件等方式向辅导员或班主任说明病情并请假,返校时持有关证明材料办理补假手续;因病不能按时返校,又未请假者,以旷课论处。
2、事假。上课期间学生一般不可以请事假,如因特殊原因确需请假者,须提供能够说明请假理由的材料,由本人办理请假手续,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公假。学生代表院、系参加各类文、体比赛或因公办理其他事宜,须持委派单位出具的证明请公假。学生因公请假,不计缺勤。
第十二条 学生请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由辅导员或班主任审批;三天至七天(含七天)由系(部)主任审批;七天以上至十四天(含十四天)由学生工作部审批;十四天以上由主管院长审批。
第十三条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向准假老师或组织销假,按时恢复上课。如因特殊原因不能恢复上课或返校,需提前办理续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十四条 学生未经批准而不按时参加教育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活动,视为旷课。凡学生旷课累计超过本课程教学时数的1/3者,不准参加本门课程的考核,并给予批评教育,责令其自修参加补考。一学期累计旷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的,应予以留级或降级。
第十五条 学生应按时参加教育教学活动,对迟到、早退者,任课教师和班主任应及时批评教育。迟到、早退均应记入考勤,迟到、早退累计三次按旷课一学时计算。
第十六条 学生课堂缺勤,由班级考勤员和任课教师如实记入考勤表,并向班主任老师报告。
第十七条 各系(部)要建立学生考勤档案,作为学生综合测评、学年鉴定、评选先进个人和优秀学生奖学金、以及对学生进行纪律处分的依据。
第五章 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 学生应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课程)的考核,考核成绩记入成绩册,并归入个人档案。
第十九条 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成绩评定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分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两种分制的对应关系为:优秀90—100分;良好80—89分;中等70—79分;及格60—69分;不及格0—59分。
第二十条 考试以百分制或五级分制记分,满60分及其以上者为及格,否则为不及格;考查一般采取五级分制,也可采以百分制。学生必须遵守学习和考核纪律,考核严重违纪或作弊者,该课程成绩计为零分或不合格,并根据违纪情节予以相应的纪律处分。每次考核结束,学校要将学生的考核成绩记入学生管理档案和其本人的成绩册。
第二十一条 学生有课程考核不及格的,可以参加补考或申请重修,按学生课程考核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公共体育课为必修课,不合格者要进行重修。体育课成绩以考勤、课内教学与课外锻炼活动等环节进行综合评定。每学期旷课三次或缺课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不予评定成绩,必须重修。重修安排有困难的,学生本人申请,体育组审核,教务处批准,可限期补考一次。
第二十三条 因身体原因不能参加体育技能课学习者,由学生本人申请,持学校指定医院的诊断证明、学生所在系的初审意见,经教务处核查同意,可免于跟班上课,但必须参加体育保健课,经考核后给予相应成绩(按及格、不及格两级分制评定)。
第二十四条 毕业设计(论文)采取综合考查的方式进行考核,由答辩委员会作出最终成绩评定,并由指导教师写出评语。
第六章 升级与留级
第二十五条 升级:学生学完本专业本学年培养计划规定的全部课程,经考核成绩及格,且未达留、降级条件的,准予升级。
第二十六条 留级
1.因学习困难或未达到毕业条件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又不适合休学的,可以申请留级,学生申请留级应先向班主任提交书面申请,经系主任批准,报教务处和学生处备案。
2.一学年累计有4门或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应予留、降级。一年级学生第一学期不及格课程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可暂跟班试读,如试读期间全部及格,准予允许补考上学期不及格课程,补考后视全学年成绩决定升级或留级。
3.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只能留、降级一次。第二次达到留、降级规定时,应予退学。
第七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二十七条 由于特殊原因学生提出转专业的,须为转入系、专业的实际办学条件允许,且该生专业分数不低于转入专业同录取批次最低控制分数线,符合下列情况之一者,可允许转专业:
(一)学生确有专长,转专业更能发挥其特长的;
(二)学生入学后发现某种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学院指定医院检查证明,不能在原专业学习,但尚能在本院其它专业学习的;
(三)经学院认可,学生确有某种特殊困难,不转专业无法继续学习的;
(四)学院根据社会对人才需求情况的发展变化,经学生同意,也可以在入学后第三学期内适当调整学生所学专业。
第二十八条 学生办理转专业,在招生工作结束前提出的,需由本人向招生就业办申请,经学院招生领导小组批准后,由招生就业办省考试院办理;凡考试院不能办理的,需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提交申请,并附能够确认个人专长的佐证材料或学院指定医院的体检证明,填写“学生转专业审批表”,经转出专业系和转入专业系同意,由学生工作部审核,主管院领导批准,在入学一年内办理。
第二十九条 学生一般应在本院校完成学业。如患病或者确实有特殊困难,无法继续在本院学习的,可以申请转学。
第三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学;
(一)入学未满一学期的;
(二)由招生时所在地的下一批次录取学校转入上一批次学校、由低学历层次转为高学历层次的;
(三)招生时确定为定向、委托培养的;
(四)应予退学的;
(五)其他无正当理由的;
第三十一条 学生提出转学,须经两院校同意,由转出院校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确认转学理由正当,可以办理转学手续;跨省转学者由转出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商转入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按转学条件确认后办理转学手续。需转入户口的由转入地省级行政部门将有关文件抄送转入院校所在地公安部门。
办理转出或转入我院转学手续时,需由学生本人向学生工作部申请,学生工作部审查,报主管院领导批准。
第三十二条 在上报转学学生材料时,必须附带下列材料:
1. 学生申请书;
2. 有该生姓名及省(市)级招生部门印章的录签表复印件;
3. 学生成绩单;
4. 转出院校同意函;
5. 学生表现鉴定书。
6. 学院指定医疗单位诊断书等。
第八章 休学、复学及退学
第三十三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休学:
(一)因病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须停课治疗,修养时间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二)根据考勤,一学期请假(包括事、病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含三分之一)者;
(三)因某种特殊原因,本人申请或学院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四条 学生休学一般以一年为期。该生最多可办理休学一次。
第三十五条 学生应征参加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学院可为其保留其学籍至退役后一年。
第三十六条 学生休学应填写“学生休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署意见(因病休学须院医院证明),报学生工作部批准,发给休学证明,方可休学;休学学生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休学手续后两天内应当离校。
第三十七条 学院为休学学生保留学籍。学生休学期间,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休学学生的户口不迁出学院所在地。
第三十八条 学生休学期满,向所在系提出复学申请,经学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10个工作日内未请假不办理复学手续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三十九条 学生复学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须到院医院复查,必要时由学院指定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由学生工作部批准,方可复学;
(二) 学生复学后,一般应编入原专业下一级,参军退役后申请复学的,原专业相应年级。如相应年级该专业无续班时,可调整到相近专业或根据情况安排处理;
(三) 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者,取消其复学资格。
第四十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学:
(一) 学生在校学习期间,第二次达到留、降级规定者;
(二) 休学期满,在学院规定期间内未提出复学申请或者申请复学经复查不合格的;
(三) 一学年内有5门及其以上不及格者;
(四) 经学院指定医院诊断,患有疾病或者以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五) 未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
(六) 超过学院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七)本人申请退学的。
按以上规定做退学处理不是纪律处分。
第四十一条 学生退学,由学生本人申请或学生所在系提出,填写“学生退学审批表”,经系主任签字,学生工作部审核,由院长会议研究决定。
第四十二条 对退学的学生,由学院出具退学决定书并送交本人。退学学生应当在退学决定书送达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学及离校手续,其档案、户口退回家庭户籍所在地。
第四十三条 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可以在退学通知送达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学院学生申诉处理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诉,申诉程序按《中国民办高校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九章 毕业、结业及肄业
第四十四条 学生在学院规定年限内,修完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德、智、体达到毕业要求,准予毕业,由学院发给毕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学生在校期间,修完教学计划规定的内容,有以下情况之一者,不能毕业,只能结业:
1. 毕业前经“一次性补考”仍有一门以上(含一门)课程不及格的;
2. 毕业实习、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的;
3. 尚未解除留校察看的。
第四十六条 结业后一年内经补考、重修或再次毕业答辩符合毕业条件者,经学生本人申请、相关部门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毕业时间按发证日期填写。一年内重修不合格、过期不重修或一年内不申领的,学院不再予以核发毕业证书。对留校查看的学生,待留校查看期满,经本人申请,所在单位认定,由学生工作部重新核发毕业证书。
第四十七条 学满一学年以上退学的学生,学院可颁发肄业证书。
第四十八条 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着,不得发给学历证书;已发的学历证书,学院应予以追回并报省教育行政部门宣布证书无效。
第四十九条 毕业、结业、肄业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当出具相应的证明书。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五十条 学生毕业时由所在系做出全面鉴定,其内容重点是德智体三方面,包括政治态度、思想意识、道德品质及学习、劳动和健康状况等方面。
第五十一条 学校执行高等教育学历证书电子注册管理制度,每年将颁发的毕(结)业证书信息报省教育厅注册,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学历证书。
第十章 奖励与处分
第五十二条 学院对在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或者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科技创造、体育锻炼及社会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给予表彰和奖励。实施细则见《中国民办高校学生奖励规定》。
第五十三条 学生的表彰和奖励可以采取授予“三好学生”称号或者其他荣誉称号、颁发奖学金等多种形式,给予相应的精神鼓励或者奖励。
第五十四条 对有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学生,学院给予批评教育或者纪律处分。
学院给予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与学生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性质和过错的严重程度相适应。
第五十五条 纪律处分的种类分为: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五十六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院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一)违反宪法,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破坏安定团结、扰乱社会秩序的;
(二)触犯国家法律,构成刑事犯罪的;
(三)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受到处罚,性质恶劣的;
(四)由他人代替考试、替他人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作弊及其他作弊行为严重的;
(五)剽窃、抄袭他人研究成果,情节严重的;
(六)违反学院规定,严重影响学院教育教学秩序、生活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管理秩序,侵害其他个人、组织合法权益,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屡次违反学院规定受到纪律处分,经教育不改的。
第五十七条 对学生违反校规校纪的处理,按《中国民办高校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执行。
第五十八条 学生如对纪律处分提出申诉,按《中国民办高校学生申诉规定》办理。
第五十九条 对学生的奖励、处分材料,学院应真实完整地归入学院文书和本人档案。
第十一章 附则
第六十条 学生学籍管理中,休学、复学、退学、转专业及转学等学籍异动情况,每学年初报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六十一条 本规定适用于我院在册学生。
第六十二条 本规定学院授权学生工作部、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 本规定自二00五年九月一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