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型集会管理规定
为确保安全,维护师生的切身利益,预防各类意外事故的发生,根据省教育厅,省公安厅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院师生要牢固树立“预防为主,安全第一”的思想,切实把学生集体外出或在校内举行大型集体活动的安全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增强安全防范意识,落实各种防范措施,杜绝一切可能发生的不安全事故。
二、教学计划内规定的集体外出实习、实验、参观等活动,在每次外出前3——5日,由组织者提出具体实施计划,经教务处审查同意,向保卫处备案,报主管院长批准后方可实施。
三、学生思想教育计划内规定的集体外出参观、访问、公益劳动、社会服务、宣传咨询等活动,属系(部)组织的,由系(部)领导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属院团委及学生会组织的,由学生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向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实施。
四、凡学院统一组织的活动,需乘车外出时,严禁乘不安全车,带病车和超载车。学生集体徒步外出活动时,必须服从命令,听从指挥。严格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自身安全。一旦出现不可抗拒的事故,负责人应立即向学院汇报,并迅速报警,保护好现场,做好善后工作。
五、严禁学生私自组织集体外出活动,若发生意外事件或伤亡事故,由组织者承担全部责任,学院概不负责。
六、学院内举行的大型集体活动,依照“谁组织,谁负责”的原则,务必事先拟定出具体的活动方案,包括活动的时间、地点、方式、内容、参与人数、安全措施等,书面上报所在系(部)同意,经主管院长批准,向保卫处备案后,方可开展活动。
七、对未经主管部门同意,主管院长批准和未在保卫处备案的大型集体活动,或不遵守安全规定,无安全保障措施的活动,保卫处有权予阻止。对不听劝阻执意活动的,将追究组织者的责任。
八、院内组织的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保卫处必须派人到达现场,排除各类不安全因素,处置突发事件,配合组织部门搞好活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