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四青年标兵评选规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树立典型,表彰先进、促进全院青年师生自身素质的提高,推动教风、学风、校风的良好发展,院学生处、院团委联合开展五四青年标兵评选活动。
第二条 为使评选公平、公正、顺利地开展,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章 评选的对象和标准
第三条 五四青年标兵的评选对象是全院40周岁以下的青年教师和有正式学籍的在校学生。
第四条 青年教师的评选标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上年度考核为优秀档次:在上年度教学、学生管理中做出了突出成绩,受到院级以上有关奖励者。
第五条 学生的评选标准是: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党的各项方针政策,有较高的思想道德素质;本年度被评为优秀团员或优秀团干;本年度专业学习成绩列班级中上等水平。
第三章 评选的比例和程序
第六条 五四青年标兵评审委员会由主管学生工作的院领导负责,指导并具体组织开展工作。
第七条 每年四月份为评选时间,五月四日对评选出的五四青年标兵进行奖励表彰。
第八条 五四青年标兵每届评选数额为l 0名。其中,青年教师的获奖比例原则上为40%,学生为60%。
第九条 青年教师的评选具体由教务处、科研处负责,学生的评选由院团委负责。
第十条 四月初,由教师、学生所在单位依据标准酝酿,提出候选人,填写推荐表。
第十一条 候选人推荐后,张榜公布,介绍事迹。由教师和学生投票选举,最后由评委会审定。
第十二条 候选人数额原则上不超过3 0名。如果候选人超过l 0人,进行差额投票选举,由得票多者当选;如果候选人为10人或少于10人,则自然当选。
第四章 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 评选出的年度五四青年标兵,填写登记表并装入个人档案。
第十四条 对当选的五四青年标兵,学院采取一定形式进行大力宣传。
第十五条 对当选的五四青年标兵,学院在五月四日青年节时召开表彰大会,授予五四青年标兵称号,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
第十六条 年度五四青年标兵,可作为向上级部门申报更高一级奖励的重要候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