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公寓管理条例
为加强学生公寓管理,给广大学生创造一个文明、优雅、整洁、安全的生活环境,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 公寓文明行为
第一条 学生公寓是学生生活休息的主要场所之一,是学院教书育人、管理育人、环境育人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培养学生“诚、健、博、能”的重要阵地。学生要严格遵守规章制度,遵守作息时间,按时返回公寓。
第二条 保持公寓楼内的宁静氛围,不得在宿舍内大声喧哗、唱歌跳舞、打球踢球、燃放爆竹,不得使用大音量的音响。每晚按时熄灯和关锁大门,翻墙越门者给予院纪处分。
第三条 维护公寓楼的文明秩序,严禁在公寓内吵架、打架、聚众赌博、酗酒、抽烟。不得在楼内乱写乱画、乱贴启事。
第四条 尊重管理人员,服从宿管老师管理和学院有关部门的检查指导。同学之间要团结互助、互让互谅、相敬如宾。不得带外人在公寓住宿。
第二章 公寓卫生管理
第五条 每个宿舍由学生推选舍长1人,舍长负责安排轮流值日。值日生要按要求打扫卫生,按规定时间、地点把垃圾袋装投入垃圾桶,不得在楼道堆放垃圾,饲养宠物。
第六条 保持公寓楼内外环境卫生,不得从窗子向外倒脏水、扔果皮、抛纸屑和杂物。
第七条 严禁在公寓前随意停放自行车、泼脏水、吐痰、倒剩饭、扔废弃品。
第八条 学生要讲究个人卫生,勤整床铺、勤洗被褥,做到不在床下堆放杂物,不乱挂乱放衣物,创造良好的生活环境。
第三章 公寓安全管理
第九条 公寓管理人员与广大师生要提高警惕,个人钱物及贵重物品要妥善保管,防止坏人进入公寓破坏和盗窃。公寓内严禁搞推销和传销活动。
第十条 学生要按指定房间住宿,不得擅自调换房间和铺位,不得随意搬移公物,不准留宿外人。亲友来访必须履行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严禁在宿舍内乱接电源、乱拉电线,违章使用电热器、电热毯、电炉子等;严禁使用煤油炉、酒精炉、蜡烛等明火;严禁在宿舍内烧水做饭,违章造成经济损失的要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学生要积极配合管理人员做好楼内安全保卫工作,防火、防盗、防破坏,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楼层管理人员和有关部门。
第四章 公寓财产管理
第十三条 学生宿舍内设施由后勤处按标准配置,宿管处管理。
第十四条 各公寓设施配齐后,由宿管处统一建卡登记。楼长和管理员逐间造册登记,卡片一式两份,舍长和管理员各一份,以备查对。楼层管理员更换时按卡片核对交接。
第十五条 学生公寓内的所有配套设施,未经许可不得随意调换、拆装、转移,若丢失或人为损坏照价赔偿。
第十六条 新生入校,由宿管处统一分配宿舍和指定铺位。因其它原因调整宿舍、学生中途退宿,或毕业离校退宿,管理员要逐个验收房间设施、设备,财产无损坏丢失者,方可办理调整、退宿手续。
第五章 公寓楼维修管理
第十七条 公寓楼内的用电维修由宿管处负责;用水维修和门窗维修及玻璃更换由后勤处负责。
第十八条 宿舍内的配套设施及公物自然损坏的由学院维修,人为损坏和故意破坏的,除收取材料费和人工费外,还要视其情节对当事人进行批评教育、经济处罚或纪律处分。
第十九条 公寓楼内的维修要做到:小修24小时内解决,大修限时完成,确保学生正常的生活、学习、休息。水、电、木工维修要有专人值班,做到随报随修。
第六章 奖 惩
第二十条 为加强宿舍精神文明建设,纠正各种不良行为和习惯,维护校规校纪及本条例的严肃性,对以下情况予以奖励和惩处:
(一)模范遵守校规、校纪及本条例者,给予以下奖励:
1、被评为院级文明宿舍的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宿舍舍长、舍员每学期综合考评时给予德育加分,年终评优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当选。
2、学生要维护宿舍文明、卫生、安全秩序,抵制、揭发不良行为,协助宿管人员搞好管理工作,成绩突出的给予德育加分、通报表扬或精神与物质奖励。
(二)违犯校规校纪及本条例者,给予以下惩处:
1、初次违犯情节较轻者,给以批评教育、通报批评。态度不好的,除通报批评外,给予适当经济处罚,在综合考评中德育项予以扣分。
2、情节严重不思改正者,给以行政警告或记过处分,综合考评扣分,学年内不得参加评优。
3、屡次违犯本条例,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院察看直至开除学籍处分。
第二十一条 上述奖惩事项,由宿管处向学生所在系(部)通报,系(部)核实情况后实施奖惩。情节严重的要向学生处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宿管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