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会章程
第一条 学生会是在院长领导下,在学生处具体指导下工作的群众组织。
第二条 宗旨:
贯彻执行党的教育方针,促进学生在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引导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定社会主义信念,维护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帮助学生进行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和自我管理;培养学生成为“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一代新人;组织学生参加社会实践,使学生会成为联系学校和学生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第三条 组织原则:
学生会实行民主集中制,坚持少数服从多数、下级服从上级、个人服从组织的原则;以“三个一切”办学理念为宗旨,切实保障学生的民主权利;加强组织纪律性,保证学生会的决议有效贯彻执行。
第四条 基本任务:
(一)进行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理想信念教育,提高学生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坚持改革开放的自觉性,增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参与意识;广泛开展爱国主义和集体主义教育,提高学生的思想道德素质,为富民强国努力学习。
(二)组织文学、艺术、体育等社团组织,积极开展学习、科技、文体、社会实践、勤工助学和公益劳动等多种活动,为全院学生服务。
(三)贯彻党的方针、政策,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学生的正当权益,反映学生的建议、意见和要求,尽力协助有关部门解决学生实际困难。
(四)执行学院各种规章制度,围绕学院教学计划开展适合高校特点的活动,关心学生的学习和生活,改善和优化学生的学习和生活环境。
第五条 学生会成员纪律:
(一)服从领导、听从指挥,积极完成学院领导交给的各项任务。
(二)认真完成学生会分配的工作,三次未能完成任务的主动退出学生会。
(三)参加会议不得迟到、早退,有特殊事由要提前请假。无故缺席的,第一次点名批评,第二次对外公布,第三次责令退出学生会。
(四)各部委员要积极配合部长、副部长完成工作任务;副部长要协助部长完成工作任务。
第六条 会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享有如下权利:
1、在学生会内有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
2、有监督、批评学生会领导成员的权利和对学生会工作提出意见、建议的权利。
3、有参加各种学习、科技、文艺、社会实践、勤工助学活动的权利。
(二)会员履行以下义务:
1、遵守学生会纪律,执行学生会决议。
2、服从各级组织领导,积极完成工作任务。
3、维护学生会的荣誉和劳动成果,对不良现象敢于斗争。
第七条 入会条件:
(一)凡具有学籍的学生均属会员。
(二)新生入学后,由班长办理集体入会手续。
第八条 学生会的产生与选举
(一)院学生代表大会(简称学代会)是学生的最高权力机关,每年召开一次。
(二)出席学代会代表由系(部)民主选举产生,任期一年。
(三)学代会的职权:听取和审查上届学生委员会工作报告,制定和修改学生会章程,讨论和决定本届学生会工作计划,选举本届学生委员会(简称“学生会”)。
(四)学生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主持日常工作。
(五)学生会成员的产生,必须经过学代会充分酝酿,采取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
(六)学生会设主席一人,副主席若干人。主席和副主席由学生处和全体委员协商选举产生。秘书长由主席提名。
(七)学生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委由正、副主席和秘书长组成。常委会在学代会闭会期间履行学生会职权,领导学生会各级组织。
(八)各部设部长一人,副部长若干人。各部根据工作需要可在会员中聘请委员或干事。
(九)学生会干部,若工作不负责或犯有严重错误,常委会有权提交上级组织批准令其退出委员会。委员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履行兼职的可以提出辞职。
第九条 分会组织
院学生会在系(部)设学生分会,班级设班委会。学生分会产生办法、组织机构、权利义务等参照上述条款执行。班委会由全体学生直接选举产生,设班长一名,副班长、委员若干名,在辅导员和系(部)学生分会领导下,协助辅导员抓好班级管理和建设。
第十条 本章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