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活动管理审批制度
为了保证校园各项活动健康、规范、有序的开展,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活动必须符合我国的教育方针和相应的法规、规章;活动内容健康向上,紧紧围绕教学中心,有利于学生素质的提高;活动要向系(部)倾斜,给更多的同学创造参与机会;活动要控制数量,讲求质量,重视实际效果。
第二条 活动要有组织、有计划,切实做好安全防范工作,防止各类事故的发生。
第三条 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活动,应在一周前写出活动申请,并附有实施方案(活动内容、活动目的、活动时间和场地、所需器材、活动经费、组织负责人),报学生处和主管院长审批。
第四条 学生活动审批程序
(一)班级举行的各种活动,必须事先报告班主任,再由班主任请示系(部)领导批准
(二)团总支学生分会组织的系(部)范围内的活动,必须以书面形式经系(部)领导批准,报学生处备案。
(三)院团委、学生会、学生社团组织的各项活动,必须先写出书面申请,经学生处审查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
(四)两个系(部)以上联合举行的学生活动,按院级学生活动对待,必须经学生处同意,报主管院长批准。
第五条 各系(部)、各班原则上不允许在校外举办各种活动。
第六条 活动必须按程序申报,不得先斩后奏。对未经批准的活动,一经发现将追究组织者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