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勤工助学管理条例
第一条 组织学生勤工助学是高等学校深化改革的一项重要措施。勤工助学有利于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增强学生自信、自立、自强意识和劳动观念,缓解困难学生经济压力。根据国家有关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学生会实践部负责勤工助学工作,统一组织、开发勤工助学岗位,协调指导勤工助学活动,帮助系(部)勤工助学小组开展活动。
第三条 勤工助学小组职责:
(一)负责对勤工助学的学生劳动态度和思想表现进行考核,根据规定和协议发放勤工助学报酬;
(二)给特困生优先安置劳务岗位,确保学生和用人单位合法权益,同时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专业课学习;
(三)为学生与用人单位牵线搭桥,协调学生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矛盾纠纷;
(四)负责劳动效益检查和验收。
第四条 为了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要加强以下工作:
(一)勤工助学活动不能与学院正常教学相冲突。
(二)申请勤工助学的学生要填写登记表,经系(部)签字,按规定达成协议后方能参加。
(三)擅自外出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发生问题及严重后果的由本人负责。
(四)不得安排学生参加高空作业、受严重污染等极易造成伤害和危害的岗位劳动。
(五)学生上岗前要进行安全、技术、应知应会学习、岗位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学会用法律武器保护个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 学院要为学生勤工助学创造条件:
(一)院内系(部)、处室需要临时工或工作需要学生参与,要尽量安排学生。
(二)筹办学生勤工助学服务中心,如修鞋点、旧品处理点、理发店、食堂帮厨等。
第六条 对参加勤工助学活动学生的要求:
(一)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用人单位劳动纪律,必须诚实、保质保量完成任务;
(二)必须遵守学院规章制度,不影响教学及正常学习、生活秩序;
(三)不得在上课时间和自习时间参加商务活动,不得在校园、教学区内和宿舍内非法经商;
(四)以学习为主,学习成绩差的同学一般不要参加勤工助学。
第七条 条例中的“学生”指在籍的本科生、专科生、高职生。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监督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