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社、团管理条例
第一条 为进一步培养学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约束能力,全面提高学生素质,学生在校内可以参加各种有益于身心健康的社、团组织。为维护学院正常教学及管理秩序,实现社、团目标,保护社、团成员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和学院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的“学生社、团”是指在院团委、学生会领导下的经过批准、登记的社、团组织。其他任何集体、个人不得自行建立学生社、团组织,禁止未经批准成立跨系(部)、跨专业、跨班级的社、团。
第三条 学生社、团组织必须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校规校纪,依照本条例开展活动,分别接受院团委、学生会领导。
第四条 学生社、团必须依照法律规定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组织活动,以正确、灵活的领导方式确保工作顺利、高效的开展。
第五条 申请成立社、团组织要由系(部)、班级发起,并向批准机关提交以下文件:
(一)成立社、团申请书,说明社、团组织的名称、章程和宗旨。
(二)成立社、团的可行性调研报告和实施方案。
(三)社、团活动经费的来源、活动内容、方式。
(四)组织机构及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五)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六)社、团终止事由及清结办法。
(七)社、团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社、团可以修改章程规定。
第七条 社、团的批准机关是各级学生管理部门。院级社、团由学生处审查报主管院长批准;系(部)级社、团由系(部)办公室审查、系(部)副主任批准。各级社、团应当积级配合学生会、团委开展活动,并接受其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院级社、团由院团委或学生会批准可以在各系设立分社,报学生处备案。
第九条 社、团名称要依其社、团活动性质而定。非院级社、团不得冠以学院名称。班内社团以“兴趣小组”名称为宜,在班委会领导下开展活动。
第十条 学生社、团经批准成立方可公开招募会员,招募会员时要公布批准文件及社团章程等。
第十一条 社、团主要负责人由社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社团筹建事项由发起单位负责。
第十二条 社、团组织机构产生后要向批准部门备案;经2/3以上社员或系(部)级以上学生会组织提议可以更换社、团主要负责人。社、团的主要负责人可以参加优秀学生干部评选。
第十三条 社、团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不得在校内从事经营活动。为筹集活动经费,经学院批准可在指定地点从事经营活动。社、团利用假日在校外从事经营活动,必须依据《学生勤工助学条例》办理相关手续。社、团组织不得随意收取会费和其他费用。
第十四条 社、团开展活动期间可以接受校内、外单位、个人赞助。赞助费除去活动期间的合理开支外,余额可作为日常经费,如实上缴院团委或学生会,由院团委或学生会统一管理,任何人不得占有。
第十五条 社、团公章由学生处管理,系(部)级社、团公章由系(部)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 社、团可以邀请校外社、团负责人及赞助单位参加社、团活动;社团也可接受校外社、团的邀请开展外事活动,但必须经学院批准。
第十七条 未经学院批准,社、团不得在校内、外发行刊物、举办展览或进行募捐活动。
第十八条 社、团需要开展培训活动时,由教务处或学生处等部门协助办理,所须经费学院可以适当补助或全付。
第十九条 社、团活动不得干扰学院教学、生活秩序,不得损害学院声誉。
第二十条 社、团组织遇到下列情况之一要当终止活动:
(一)社、团违法或院方发文撤销;
(二)章程规定的活动宗旨、任务已经完成;
(三)缺少资金无法开展活动;
(四)社员人数不足难以开展工作;
第二十一条 社团终止后应当清结未了事务。清结小组由同级学生会干部、社、团主要负责人和社员代表组成。
第二十二条 经费不足造成债务的,由社员或责任人补偿;余额协商解决。
第二十三条 未经批准成立的社、团必须自行解散。未造成严重后果的,由学生管理部门给予发起人警告以上处分,对于参加该组织的学生予以通报批评;造成严重后果的,给发起人、主要负责人以严重警告处分,或由司法部门查处。
第二十四条 社、团假借经营活动销售、提供违反法律法规和校纪规定的商品或服务活动,损害社员和其他学生利益的,除赔偿损失外,对主要负责人处以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五条 私自在校外建立社、团或接受校外组织、个人的委托在校内设立办事处,给学院教学、生活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使学生遭受人身、财产损失的,除应赔偿外,对主要负责人处以记过以上处分。
第二十六条 私自在校内发行刊物,学院予以收缴,并给主要负责人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主要责任人以开除学籍处分;违反法律法规,利用刊物、传单等媒体宣传封建迷信、色情的交司法机关查处。
第二十七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