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违纪处分条例
第一条 为加强校风校纪建设,维护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保障学生身心健康,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人才,根据国家教委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要遵守国家法令和校规校纪,对犯有错误的学生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为下列六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除名或勒令退学;(6)开除学籍。
第三条 留校察看期为一年。受留校察看处分的学生对所犯错误有深刻认识,在察看期间有显著进步表现的应按期解除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提前解除处分;经教育不改的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毕业班学生留校察看期为半年。受到勒令退学处分的学生发给学历证明,除名、开除学籍的学生不发给学历证明。
第四条 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组织煽动学生闹事、扰乱校园和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影响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者,给予下列处分:
(一)组织非法组织,私自结社、出版、散发非法刊物,参与非法集会、游行、示威、罢课的,给予警告至勒令退学处分;对组织策划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处理。
(二)制造、散布谣言,在校内外张贴带有煽动性的大字报或散发传单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三)冲击党政机关,扰乱工作、教学、生活秩序的,视情节轻重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四)以各种借口在校内聚众闹事,破坏公物,罢考、罢课、罢自习者,给予记过以上处分;策划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五条 无故旷课的,视其情节和认错态度给予相应处分:
(一)2—9学时给予通报批评;
(二)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三)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四)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五)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六)50学时以上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六条 考试作弊的按教务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条 违犯国家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司法部门处罚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被处以管制、拘役、徒刑或送劳动教养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含过失犯罪);
(二)被处以行政拘留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除名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被处以罚款的(指违犯法律、法令、法规受到公安司法部门罚款),视情节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四)被处以治安警告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第八条 偷窃、诈骗、抢劫国家、集体或个人财物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有偷窃行为,作案赃物价值在100元以下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多次作案或价值在100元以上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为作案人窝赃、销赃的与作案人同样处分。
(二)有诈骗行为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三)有抢劫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九条 故意损坏公共财物的,除按价值的200%赔偿外,根据情节和后果分别给予以下处分:
(一)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下的,除赔偿外给予警告处分;
(二)损坏公物价值在50元以上的,除赔偿外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三)多次损坏公物,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条 用现金或其他有价财物作赌注进行赌博以及为赌博者提供条件的,给予以下处分:
(一)首次参与赌博的给予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二)召集并参加赌博或提供赌博条件和赌具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三)两次以上参加赌博或召集赌博的,给予留校察看或勒令退学处分;多次聚众赌博或借此勒索别人钱财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一条 行为粗野、打架斗殴、提供凶器或作伪证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言挑逗或其他方式触犯他人,挑起事端或偏袒一方致使事态扩大的,分不同情况给予处分:动手打人情节轻微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致人轻伤的,给予记过或勒令退学处分;致人重伤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虽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二)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一定后果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三)故意为他人作伪证给调查造成困难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同时参与打架的加重一级处分。
(四)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未造成后果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造成后果的,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
第十二条 擅自结婚,发生不正当性行为或有下流、流氓言行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未经学院批准擅自结婚的,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二)非法同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三)发生不正当性行为尚未造成后果并能认真改正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情节严重或造成怀孕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四)对异性有下流言行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经教育不改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五)用威胁、恐吓或其他手段强行与他人谈恋爱的,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六)有嫖娼、卖淫流氓行为的,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涂写、张贴淫秽文字、图画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八)以谈恋爱为名玩弄异性或骗取钱物的,给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
第十三条 收看、复制、传播淫秽物品的,视情节轻重给予以下处分:
(一)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像片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多次参与收看、制作、复制、传播或隐匿不交出淫秽物品的,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第十四条 违反文明公德的,给予下列处分:
(一)伪造证件、证明、公章的,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
(二)对违法或严重违纪行为知情不报,有意袒护包庇,以各种手段干扰调查处理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三)在校园内有意敲铁桶、脸盆、饭盒,放鞭炮、烟花、砸瓶子,在教室、宿舍楼内随意向窗外抛扔杂物及泼水,破坏正常学习、作息、生活秩序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后果严重的给予留校察看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四)在公寓楼(含宿舍)、教学楼内(含教室)踢球、溜冰,用脚踢墙、用球掷墙或污损环境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不服管教的,从严处理。
(五)在学习、午休时间或熄灯后,演奏乐器、放收音机、录音机和扩音器等,影响他人学习和休息,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处分。
(六)酗酒的给予警告处分,屡教不改的加重处分。
(七)在公共场所起哄,冲、插队列,造成饭厅、娱乐场、运动场秩序混乱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八)夜不归宿,熄灯关门后爬墙、翻墙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九)穿拖鞋、背心或奇装异服进教学楼、阅览室的,给予口头批评或通报批评,严重者给予警告处分。
(十)私自调换宿舍和床位,影响学院统一管理的给予通报批评,经教育不改的给予警告处分。
(十一)阻碍国家工作人员或学院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对领导或教师恫吓、威胁、寻衅滋事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二)隐匿、毁弃或私拆他人信件、邮件的,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三)损坏学院电源线路、配电设施,私自接拉电线或使用电炉及其禁用电器的,除没收电器具、追交电费外,视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十四)在教学区、宿舍区非法经商、摆卖,经教育不改的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以上处分。
(十五)本条例没有列举的违纪行为,可参照类似条款给予处分。
第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减轻或免于处分:
(一)违纪行为发生后认错态度好,能主动揭发其他违纪行为并且平时表现尚好的,减轻一级处分;
(二)确属偶犯、一贯表现较好的,减轻一级或二级处分。
第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加重或从重处分:
(一)违纪后认错态度不好的;
(二)对检举人、证人进行威胁或打击报复的;
(三)曾受过违纪处分经教育不改正的;
(四)作伪证给调查处理工作造成困难的。
第十七条 受校纪处分的给予下列附加处罚:
(一)受警告和严重警告的学生,当年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学金。受记过和留校察看的两年内不能评为各类先进,不能享受奖学金;
(二)是系(部)、班级学生干部的撤销职务一年;
(三)因考试作弊受到校纪处分的,当次考试成绩按零分计;
(四)取消毕业时择业推荐的优先权。
第十八条 学生违纪处分程序和管理权限:
(一)报告情况
1、违纪事件发生后,系(部)、班级要向学生处和涉及单位报告。治安、刑事案件同时向保卫处或公安部门报告。
2、可能导致恶性事件发生的要及时制止事态,系(部)、班级或个人不得私自了结。
(二)组织调查
1、涉及一个系(部)的违纪事件,由系(部)领导组织专人进行调查;涉及两个以上系(部)的违纪事件,由学生处和保卫处组织有关人员联合调查。
2、在实事求是调查的基础上,一般情况要求在一周内取全所需材料,报院级处分的材料要在二周内报学生处。
(三)处分审批
1、记过以下处分,由系(部)研究决定,材料送学生处备案;留校察看以上处分,由系(部)取全调查证明材料提出处理意见,报学生处审查,呈主管院长审批,提交院务会议研究决定;受勒令退学以上处分,学院审批后要报省教育厅备案。
2、考试作弊的,由教务处查清后提出处理意见报主管院长批准,在两天内行文公布,材料送学生处备案。
(四)处分执行
1、各类违纪处分按批准权限分别由学生处或系(部)公布执行。
2、开除学籍的学生,属违犯治安处罚条例或触犯刑律的,由保卫处协同系(部)执行;其他处分由学生处协同系(部)执行。
第十九条 本条例适用于专科生、高职生,短训班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条 受纪律处分的学生,在接到处分决定通知后,允许在三天内向学生处提出书面申诉,并送主管院长复审,在一周内由院务会议研究给予回复。
第二十一条 本条例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