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证、校徽使用管理制度
第一条 学生证、校徽是学生在校期间的证件和标志,起证明学生身份作用,必须慎重保管、严肃佩带。
第二条 在校就读的学生均要办理学生证,佩带校徽。
第三条 学生证、校徽的办理、使用和监督工作由学生处负责。
第四条 新生入学报到注册后,由所在系(部)统一到学生处办理。
第五条 学生要随身携带学生证,按要求佩带校徽,精心爱护,保持证、徽完好无损。
第六条 如发生证、徽丢失,要及时到学生处登记挂失,书面说明丢失原因,由辅导员签字后一月内予以补办。
第七条 严禁涂改学生证上姓名、家庭住址等项目或转借他人,违者除本人作出检讨,并视其态度和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第八条 学生离校时必须交回学生证,校徽可留作纪念。原办证办徽费用一律不退。
第九条 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