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秀学生、先进班级评选及奖励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加强院风、学风、班风建设,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和主动性,促进学生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激励学生提高综合素质;嘉奖热爱祖国、勤奋学习、乐于奋献、全面发展的学生,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在校专科、高职生。
第三条 学院对德、智、体诸方面发展或在思想品德、学业成绩、创新实践、科技活动、体育锻炼等方面表现突出的学生和班级给予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实行精神奖励和物质奖励相结合的办法。
第四条 表彰奖励方式:
(一)通报表扬;
(二)授予“学习标兵” 、“学习优秀生” 、“三好学生” 、“优秀学生干部”、“状元班”、“榜眼班”、“探花班”等称号或其他荣誉称号。
(三)发给相应的奖状、证书、奖章、奖品、奖学金等,并将奖励情况记入本人档案。
第二章 评选程序
第五条 学习标兵、学习优秀生由系(部)根据平时掌握的情况,按条件提出奖励名单,学生处统一初审汇总,报主管院长核准,由院务委员会讨论批准。
第六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每学年评选一次。此项工作在坚持条件的基础上由辅导员主持初评,系(部)审核后上报学生处进行联评,再报主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务委员会审批。
第七条 每学期初评选上学期的状元班、榜眼班、探花班、先进班集体和文明宿舍。评选先进班集体,首先要求班级进行工作总结,在各班交流经验的基础上,系(部)按条件和比例评出,上报学生处进行平衡后报主管院长审核,最后由院务委员会批准。
第三章 评选原则
第八条 按照评选条件,进行德、智、体全面测评。
第九条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结合进行。
第十条 当年有违纪现象,受系(部)通报批评以上处分(含通报批评)的学生或班级不能参评。
第十一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荣誉不可兼得。
第十二条 评为先进集体的班级,优秀学生干部名额可以增加一个。
第四章 评选比例
第十三条 先进班集体初评时掌握在班级总数的35%以内。
第十四条 三好学生控制在总人数的10%。
第十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30人以上的班级2名、30人以下的班级1名。
第十六条 文艺、体育活动积极分子原则上每班1名。
第五章 学习标兵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七条 评选条件:
(一)按教学计划规定,一学年国考、省考课程和必修课考试全部过关,平均成绩在90分以上(含90分);计划内、预科部学生必修课考试全部过关,平均成绩在95分以上。
(二)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
第十八条 奖励办法:
(一)授予“学习标兵”称号,颁发“学习标兵”荣誉证书,佩戴特制“学习标兵”卡;
(二)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三)经教务处批准可在校内免费选修若干课程;
(四)课余时间可在校内自习或到校外图书馆自习、查阅资料;
(五)凭“学习标兵”卡可出入校门,毕业时优先推荐或留院工作。
第六章 学习优秀生的评选与奖励
第十九条 评选条件:
(一)一学年院内模拟考试平均成绩在60分以上(含60分),统考课考试全部过关,平均成绩在80分以上(含80分);计划内、预科部学生考试成绩平均在85分以上。
(二)遵守校纪校规,无违纪现象。
第二十条 奖励办法:
(一)颁发“学习优秀生”荣誉证书,佩戴特制的“学习优秀生”卡;
(二)按规定发给奖学金;
(三)课余时间可在校内阅览室、机房等场所自习;
(四)毕业时优先推荐或留院工作。
第七章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积极分子的评选与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一)思想品德好:坚持党的四项基本原则,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具有爱祖国、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公德;模范遵守《大学生行为准则》以及学院的各项规章制度;关心时事政治,关心集体,团结同学;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违法乱纪的现象作斗争。
(二)学习好:学习目的明确,态度端正,勤奋好学,刻苦钻研;掌握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良或在某一学科钻研较深有一定创见(在省级以上竞赛中获得名次或在省级以上刊物发表论文)。
(三)身体好:身体健康,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级组织的文体活动,坚持参加体育锻炼,在校期间获得市级以上体育竞赛名次。
第二十二条 优秀学生干部条件:
(一)热爱社会工作,积极参加政治活动,团结同学,关心集体,工作认真负责,成绩显著,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二)遵守法纪校规,坚持原则,秉公办事,勇于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敢于同不良现象作斗争。
(三)学习态度端正,勤奋刻苦,成绩良好。
第二十三条 文艺、体育活动积极分子条件:
(一)体育活动积极分子:积极参加体育锻炼,体育课达标成绩突出,身体素质好,或在省、市运动会上取得名次。
(二)文艺活动积极分子:积极参加学院、系(部)、班级各项文娱活动,表现突出,在活跃同学文化娱乐中起到带头作用。
第二十四条 奖励办法:
(一)颁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文体活动积极分子荣誉证书,适当给予物质奖励。
(二)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毕业时,优先推荐工作或优先考虑留校。
第八章 状元班、榜眼班、探花班的评选与奖励
第二十五条 评选范围与时间:
(一)在校班级均可参加评选(校外实习班级除外)。
(二)一学期进行三次小评,一学年总评一次。
(三)第一学期,分别于10月、11月、12月评出上月的小状元班、小榜眼班、小探花班。
(四)第二学期,分别于4月、5月、6月评出上月的小状元班、小榜眼班、小探花班。
第二十六条 评选条件:
(一)参加评选班级必须达到以下四条:
1、班委会和团支书领导有方,团结进取,发挥模范带头作用。班委会成员和团支部委员在自我教育、自我约束、自我管理方面有成效。坚持思想政治工作领先,积极开展适合大学生特点的教育和文化活动,要求进步、申请入党人数较多。
2、具有良好班风。人人讲团结、讲协作、讲文明、讲礼貌、关心集体,遵守社会公德和学院各项规章制度,按时交纳学杂费,基本消除违纪现象。
3、具有良好学风。班级同学遵守学习纪律,刻苦钻研,勤学好问,互相帮助,学习成绩提高较快,考试通过率较高。
4、积极参加系(部)组织的各项活动并取得较好成绩;教室、宿舍卫生评比成绩平均90分以上;经常开展文体活动,积极为学院、系(部)输送优秀学生干部和各项活动积极分子。
(二)评选办法:
1、给每班100分基础分,违犯纪律给予扣分,受表彰奖励予以增加分。
2、总分达100分、98分、95分的班级分别评为小状元班、小榜眼班、小探花班。
第二十七条 违犯纪律扣分标准:
(一)旷课一人次扣1分;
(二)迟到一人次扣0.5分;
(三)不交作业一人次扣0.5分;
(五)课堂纪律为乙等的班级扣1分,为丙等的班级扣2分。
第二十八条 道德品行扣分标准:
(一)吵架、打架班级一人次扣1分,致人轻伤扣3分,致人重伤扣5分;
(二)有赌博行为班级,一人次扣2分;
(三)有酗酒行为班级,一人次扣2分;
(四)有吸烟行为班级,一人次扣1分;
(五)男、女同学之间勾肩搭背或拥抱接吻的一人次扣2分;
(六)不办理请假手续夜不归宿的,一人次扣2分。在校内、外男女同宿的一人次扣5分;
(七)有偷盗、诈骗行为或越墙进出学院的,一人次扣3分;
(八)参与收看淫书、淫画、淫秽录相的,一人次扣2分;
(九)破坏学院安定,扰乱正常教学和生活秩序的一人次扣5分;
(十)违反《学生违纪处分暂行条例》第四条至第十四条其中之一的,一人次视情节扣2—5分。
第二十九条 教室和宿舍卫生扣分标准:
(一)每周宿舍卫生评比得90分以下班级,一个宿舍扣1分;
(二)每周教室卫生评比得90分以下班级扣2分。
第三十条 奖励分:
(一)获得院级通报表扬班级加1分;
(二)参加各类比赛获第一名加3分,第二名加2分,第三名加1分(大集体奖给每班加分)。
第三十一条 期终总评条件:
先进集体必须全部达标,达标者方可评选,不够条件一律不评,宁缺毋滥。
(一)状元班
1、全学期必须(n-1)次以上评为小状元班(n为评选月次数);
2、开学第一月交费率100%,流失率4%以下;
3、院考通过率90%以上,缺考率为0;
4、国考、省考通过率60%以上。
(二)榜眼班
1、全学期必须(n-1)次以上评为小榜眼班;
2、开学第一月交费率98%以上,流失率6%以下;
3、院考通过率85%以上,缺考率2%以下;
4、国考、省考通过率60%以上。
(三)探花班
1、全学期必须(n-1)次以上评为小探花班;
2、开学第一月交费率95%以上,流失率8%以下;
3、院考通过率80%以上,缺考率4%以下;
4、国考、省考通过率在55%以上。
(四)除以上奖项外,对单项突出的班级给予单项荣誉奖励。
第三十二条 考核步骤:
(一)系(部)依据学院规定的考评内容对各班级进行认真考核,月底评出小状元班、小榜眼班、小探花班,上报学生处备案。
(二)上课考勤以班长、代课老师和系(部)考勤三者统一为准。
(三)学期终由评审小组根据系(部)上报材料、平时抽查情况及教务处、保卫处、宿管处等报来的有关材料进行联评和审定,确定出状元班、榜眼班、探花班初评名单,报院委会审批。评审小组在审定中可以否定系(部)上报的班级,否定率不得超过总数的15%。
(四)评审小组由主管教学和学生工作的副院长、常务副院长,教务处、学生处正副处长组成。
第三十三条 奖励办法:
(一)召开表彰大会,颁发奖状和奖金,在先进班级教室门上方悬挂荣誉标志。
(二)奖励金:
1、状元班 3000元
2、榜眼班 2000元
3、探花班 1000元
第九章 相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评选优秀、先进个人及集体必须公正客观、公平合理、公开民主。
第三十五条 享受奖学金的学生必须勤俭节约、艰苦朴素。
第三十六条 受到表彰和奖励的学生,如违反国家法规、学院纪律受到处分,由原批准部门撤销原奖励,收回发给的奖状、证书、奖章,停发奖学金,一年内不得参加各类评奖活动。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七条 党、团组织、群众团体、学生社团表彰奖励办法由相应组织制定。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并组织实施。